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网民关于“优化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模式”的建议-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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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网民关于“优化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模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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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0230910-000015-696 时间:2023-09-10 00:00:11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来自海南海口的网民“斌”(手机尾号2988)说:国家设立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每个月从工人的工资还有企业拿出一部分钱交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是这笔钱除了买房就是要等到退休,生老病死才能够取出来。现在的物价这么高,难道政府没有考虑过老百姓如何生活?建议优化当前的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让老百姓能够选择性的支取这笔钱,把住房公积金转变成实实在在能够为百姓带来实际意义的东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回复: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且个人缴存部分不计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职工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使用。此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明确,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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