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因长期多次非法上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今年3月30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何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张家川县执法局对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用人行道和公路堆放废品物料进行处罚,何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麦积区法院裁判县执法局返还被扣押的物品。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扣押的部分物品毁损,返还原物客观上无法实现,麦积区法院对毁损的物品进行了评估,县执法局将311232元执行款存入麦积区法院执行款专户,何某某拒绝领取执行款,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甘肃省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律程序已终结的情况下,拒不领取执行款项,提出张家川县政府给其划拨三亩土地,赔偿损失款200万元并返还被扣押后遗失毁损的东西等无理要求,协商未果后,自2014年以来多次到张家川县委、县政府及县执法局等部门缠访闹访,县、市、省信访局均告知其上访事由为涉法涉诉案件,不属于信访案件。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又在甘肃省省委、省政府门口、北京天安门附近、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39次,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因何某某长期多次在北京、兰州等地非正常上访,有关单位接访何某某上访花费共计7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在明知原物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拒不领取折价款,以返还其原物为由上访,借故生非,在国家机关多次缠访闹访,拦截、辱骂他人,围堵单位和车辆,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多次赴省进京,在重点、敏感地区等非访区上访,被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何某某被网上追逃后,经公安民警做其家属思想工作,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