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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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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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1037130X/2018-1019  时间:2018-10-19 16:27:33 来源:  作者:
 

  一、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深度贫困村,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村的倾斜支持。
 
  2.安全为本。牢牢把握脱贫攻坚目标要求,以实现农户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3.分类实施。根据不同的改造对象和危房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合理筹划、科学安排改造工作,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4.扎实推进。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确保质量和效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农户因建房致贫、返贫。
 
  二、改造范围
 
  改造范围重点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以及优抚对象和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同步实施居住在危房中的其他农户。
 
  三、改造方式
 
  1.拆除重建。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C级危房但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选择拆除重建进行改造,
 
  2.加固改造。积极推广和鼓励居住C级危房农户采取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加固改造要核准住房安全性等级,制定每户加固方案,确保加固质量。
 
  3.政府统建。对确无自筹资金能力的深度贫困农户,可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
 
  4.房屋置换。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四、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以及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
 
  1.住房面积。拆除重建住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可根据家庭人口适当调整,其中,1人户不少于20㎡、2人户不少于30㎡、3人户不少于40㎡,4人及以上户人均不少于13㎡,但不得超过18㎡,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2.建筑构造。新建房屋必须设置上下圈梁、构造柱,窗墙比合理,建筑沙浆达到标号和质量要求;宜采用空心黏土砖、粉煤灰砖、新型墙板等节能建筑材料。
 
  五、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8万元。
 
  2、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8万元。
 
  3、其他农户。户均补助1.2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0.8万元,市级财政资金0.1万元,县区财政配套0.3万元。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下发至各村进行公示。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逐户逐项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六)发放。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七)标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
 
  七、不能列入补助范围的农户
 
  1、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其他住房补助项目的;
 
  2、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
 
  3、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
 
  4、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5、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等级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均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八、危房改造“五个不补”
 
  1、严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不补助;
 
  2、借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不补助;
 
  3、工期超过6个月的不补助;
 
  4、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不补助;
 
  5、原危房不拆除仍用于居住的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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