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修订的依据、内容做简要说明。
一、修订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16〕51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天政发〔2018〕149号。
二、修订内容:
1、把第一章第一条中“《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6〕88号”,修订为“《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天政发〔2018〕149号”。
2、把原第二条“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双引号“”去掉,修订为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
3、由于机构改革,县质监局已整合到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把原第三章第九条中“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修订为“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把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之(四)中,“近3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3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修订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全县、全市或全省行业先进水平”。
5、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中“经查证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删除。修订为“经查证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得参加张家川质量奖的评审”。
文件链接:https://www.zjc.gov.cn/info/6961/7320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