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8﹞2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二、保障范围
张家川县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 6个月以上,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我县城区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3.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7700.5元)的7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均无所有权住房(包括商业门店)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5万元以上的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车辆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出租车(以营运证明为准)、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资金 3 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家庭。除符合城镇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我县城区租房居住;
2.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3年(2020年7月及以后毕业的);
3.申请人在本县就业,与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2021年5月份及以前就业的),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自主创业,已办理营业执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除符合城镇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我县城区范围内,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以上并经县人社部门备案,工作和收入相对稳定;
2.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
四、提交材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或租赁住房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权证明、出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经营实体、公积金、房产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县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企业中的无房职工)原件及复印件;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或租赁住房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权证明、出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经营实体、公积金、房产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县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或租赁住房协议,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经营实体、公积金、房产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
六、申请审核程序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程序实行“三级审核、两榜公示”。
(一)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以家庭为单位,应由本家庭内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申报。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接到书面申请后,应组织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进行核查和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应当在辖区范围内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为期 7 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上报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复审,并出具书面复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至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四)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采取入户调查、部门联审等方式,对上报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审核决定,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二次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财政局按照标准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七、资金来源与补贴发放
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为省、市、县级财政资金。
2.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最多补贴4人计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共补贴16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60元,每户每年最高补贴7680元,按季度发放),并实行动态调整。
3.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户、分季度发放补贴,期间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在分配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4.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领取租赁补贴之日起,每隔 6 个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家庭情况的变动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应当进行无变动情况报告。因个人原因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资格。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要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及其他财产等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状况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八、退出
(一)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或取消租赁补贴享受资格:
1.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2.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和其他财产发生变化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4.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2.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