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政策解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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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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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9291069C2022  时间:2022-05-24 11:43:45 来源:  作者:
 

  行政复议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通俗的说,就是如果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利益,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活动就叫行政复议。
 
  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张家川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7.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8.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9.监督或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四、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
 
  7.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权
 
  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委托权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四)查阅权
 
  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移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诉权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二)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A4纸打印版),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格式);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A4纸格式),申请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行政复议机关核实;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A4纸格式),并应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行政复议机关核实。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七、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行政复议审查的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行政复议审查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和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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