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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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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985408J/2019-0215  时间:2019-02-15 12:08:56 来源:  作者:
 

为“民间中医”合法行医打开通道
 
  有中医医术,但没有学历教育,难以考取医师资格,这样的“民间中医”在我省有很多,如何让他们发挥专长、合法行医?2月14日,省卫健委印发《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这些“民间中医”获得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开辟了一条通道。省卫健委同时强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培训。

  《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个人能够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通过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症进行诊疗,应具备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方法独特、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告,经审核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同步进行公示。考核分为中医基础理论考试和中医医术专长考查两部分,中医基础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中医医术专长考查。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省卫健委明确,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

  《细则》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宜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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