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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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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9380254F/2019-1114  时间:2019-11-14 16:33:56 来源:  作者: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 为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各市州要在11月上旬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方案》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完善参保范围,摸清参保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省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合并实施后,对今年11月30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核实,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方案》明确,合并实施不仅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而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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