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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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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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7700376W2021  时间:2021-09-15 12:45:32 来源:  作者:
 

2021年8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1〕6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增长幅度怎样?
    本次调整后,全省一至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20元、1770元、1720元、1670元,较原来标准每档分别增长200元,四档平均增长12.97%;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为19元、18.4元、17.9元、17.4元,四档平均增长12.21%。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省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什么时间实施?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六、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哪些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件链接:http://www.gansu.gov.cn/gsszf/c100054/202109/1798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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