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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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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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5709392D/2019-0618  时间:2019-06-18 11:07:28 来源:  作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据该文件,我局和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这项政策性免税法定为免税项目。为实施法律、落实政策,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在明确免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同时,对现有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汇总,按平移的原则形成《公告》。

《公告》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以及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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