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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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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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0250109-000041-097 时间:2025-01-08 09:27: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
 

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根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在实践中,涉企行政检查还存在一些问题。

胡卫列表示,在起草《意见》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把有效解决企业反映的痛点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检查,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坚持系统观念,突出综合施策,既对行政检查全流程作出系统性、闭环性的制度安排,又注重《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坚持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具体看,《意见》明确,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意见》规定,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

胡卫列表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下一步的关键就是抓落实、见成效,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切实增强企业家的获得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记者 邱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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