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可“反向开票” 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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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可“反向开票” 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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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0240501-000034-205 时间:2024-04-30 09:18: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程序后,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记者 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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