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21〕134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党组第1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张家川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有为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其他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时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因公外出且时间较长时,由其他副县长代管其工作,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七条 县长、副县长及其他政府党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负责做好主管和分管工作。分管副县长及其他政府党组成员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已经确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由副县长及其他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副县长、其他政府党组成员处理的紧急重大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
第八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县长、其他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到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强化创新驱动,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七条 立足生态功能型定位,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树牢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理念,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护好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落实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成耕地保护的工作合力,统筹好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
第十八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依法承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起草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天水市人民政府报备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审核;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县司法局要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城镇总体发展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研究。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出台重大决策前,对重要文稿征求意见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充分讨论并认真负责地提出建议意见,发挥决策参谋作用,提高决策效率。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对涉及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县长、副县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报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副县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由副县长或部门负责人向县长报告后再报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方可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要对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工作安排、调度和督促。
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或乡镇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或乡镇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或乡镇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第三十三条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度。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碰头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挂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驻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专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领导到会指导,邀请县委工作部门、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原则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全县重大行政措施和重大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问题;
(四)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交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研究讨论重要议题和阶段性工作;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报告;
(六)讨论其他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相关法律顾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专员)全程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挂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驻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分段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县委工作部门、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3-4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研究紧急重大事项,由县长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事项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按有关规定回避。
(一)主要任务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3.讨论决定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及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控措施,解决运行问题;
4.讨论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县委批准的重要事项和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
7.听取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8.研究县政府系统重要的奖惩事项;
9.讨论需经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准备
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准备不充分、质量不高、分管副县长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审查、论证、评估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2.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或县长、副县长要求确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讨论,必要时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的意见建议,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定。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必须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议题主办单位汇总完善,按程序提交会议研究。
4.对拟提交会议讨论审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事先报送县司法局审核把关,依法依规审查后方可上会。
5.讨论成熟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填写《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同相关材料提前5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把关后,呈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6.提交的议题须附有简要的说明。说明应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制定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法性和可行性,议题主要内容,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
7.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8.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重大决策需会议研究的,在会议前一天,由县政府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汇报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提前阅知。
(三)议题讨论
1.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分管副县长作补充汇报;其次由参加会议人员围绕议题发言讨论,最后由县长做出决策意见。
2.汇报议题要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3.涉及全县性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长审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
第四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
2.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
3.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大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县政府与相关企业重大合作事项。
5.研究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汇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汇报相关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八条 县长碰头会由县长、副县长、其他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组织学习重要文件、政策法规、理论文章等;
3.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
4.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对处置工作。
县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每次安排在当周星期一上午举行,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筹备,确定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决策意见如实记录。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需要部门列席会议的,原则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如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可指派其他班子成员参会。参会人员对涉及本部门的会议议题决策、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参会人员对拟作出的决策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会议期间虽有不同意见,但所提意见与会议决策不一致的,当决策确定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对参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时不发表意见,会议纪要下发后又不落实会议决策事项的,要严肃问责追责,且对决策执行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会审,并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审核后,送召集会议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第五十四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有关部门应在年初向县政府提交会议计划。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负责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但应对紧急突发事项除外。
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一般不邀请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需经县政府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会议应尽量减少集中开会,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不请乡镇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原则上只安排1位领导讲话,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碰头会议的,需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请假经批准后可以指定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其参会人员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五十六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七条 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要求,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件、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企业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转报县政府。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县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业请示、报告。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和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及驻县各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县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等事项,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县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县政府发文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县政府报批。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政策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提出有关政策规范性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正文原则上不超过10页,全会决定、战略、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和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具体落实措施等,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县政府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对各部门、各乡镇提交的请示事项,不需要会议研究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各部门、各乡镇提交的报告事项,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于上级下达的文件,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批办和县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县政府文件及其相关工作事项,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在办理涉及重大重要行政事项或需市政府答复、协调、批准、解决等方面的事项时,均应向市政府请示;县政府在工作运行中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其它按组织原则需由县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定。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重要决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向县政协通报情况时,报告稿应先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
县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章 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第六十八条 财政预算内已明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对预算单位进行预算批复,并按时间进度、收入进度或政策依据直接拨付。
第六十九条 财政预算内无法细化需二次分配的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含预备费),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向县政府提出请示,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在年度预算限额内审批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分配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负责常务工作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分配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审批。
(三)分配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由县长审批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须全额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部门(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财政可按部门非税收入预算的一定比例安排列入部门综合预算。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预算。
第七十一条 原则上不准新增支出,确因政策性增支、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上级党委政府安排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预算外追加经费的,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需申请追加的专项经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二条 上级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各类涉农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由相关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达享受对象或相关财政专户;对已确定项目的专项资金拨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向县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分管副县长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未确定具体分配部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单位)按资金用途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省、市主管部门拨入并明确了资金使用单位的上级往来资金及项目资金拨付,应先送分管副县长审签后,再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大额资金使用需送县长审签,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单位。
原则上不允许财政性借款,镇(街道)、部门遇应急情况暂借财政性资金周转的,先向县政府提出请示,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由借款单位与财政部门完善相关借款程序后方可拨款。
第七十三条 审查编报项目,项目的前期费用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提出方案,报县长审批。需要县级财政配套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实施;有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的,按会议纪要实施。未确定具体分配部门(单位)或具体项目的,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实施,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七十五条 认真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强化政府工作督查督办,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原则进行。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
第七十七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县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重要决策和重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委、县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县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县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大重要事项。
第七十八条 对重大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和工作需要可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以促进问题解决。凡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大重要事项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督查情况并及时反馈涉及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县司法局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章 事务活动制度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得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八十条 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重要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八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处级以上领导来我县调研考察,由相应对口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外政府代表团来我县考察、参观,由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省、市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县调研考察,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四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八十二条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围绕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重要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调研考察时,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接受赠送的礼品。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同意。
第八十四条 县长、副县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个月。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五章 工作纪律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县政府提出,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八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县出差、学习、休假,由本人在事前书面向县长报告,并将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县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县长请假同意,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大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职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各类专题学习教育,驰而不息反对“四风”,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九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差旅费开支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他人的送礼和宴请。
第九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风险研判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包抓责任制、调度督查制等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财政审批报账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制度;严格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严格保持健健康康的工作关系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9日印发的《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政府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