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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566043D/2015-1218 组配分类: 履职依据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4-04-15
标  题: 张家川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14〕32号 发布日期: 2015-12-18 00:00:00
 
 
张家川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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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张家川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张家川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住建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甘建村〔2009〕63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建设的主体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使用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向有规划的行政村倾斜,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危房改造,要整村选址重建,同时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加强农房改造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在确保农房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农户选择新型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
(四)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通过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公开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分级负责制。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重大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项目争取、任务分解、对象审核、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县财政局负责危房改造资金财务监管,按进度拨付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普查、入户核查、公示确认、汇总上报、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监管、档案资料管理;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乡镇农村危房普查结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规定,制定本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提供依据。
第六条  农村危房普查是指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愿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贫困户家庭认证和其房屋鉴定,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分户纸质档案、汇总档案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村级负责贫困户相关申报纸质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户整理、装订和保管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县住建局,属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同时上报县残联;县住建局负责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审核验收。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申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并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全县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因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重新建房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
(四)已列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整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
第十条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本人或委托他人代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二)本人或委托他人代填的《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对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贫困情况、住房危险程度、改造方式方法、改造总投资、已筹资金和拟申请补助金额、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贫困情况证明。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由县主管单位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危房情况证明。即提供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其中整栋危险房屋或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只提供整栋房屋照片。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以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口集中的村庄、道路旁公示3天。
第十三条  对经评议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报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存在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申请户的真实情况进行逐户核查。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对危房等级进行评定后,提出明确的核查与审定意见,由调查人员和户主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核查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员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住建局。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汇总各乡镇上报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审核结果应在网站以及相关乡村政务公开栏公开。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并对申请人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将审核材料汇总形成审核报告,并附相关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一并报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整理汇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农户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危房改造协议等。
 

第四章  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属危房改造工程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整栋危险(D级)房屋改造(除地质原因外)主要以原址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相对集中重建、五保户集中供养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等方式进行;局部危险(C级)房屋采取房屋修缮的方式进行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易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与农户签订协议,将原有宅基地复垦。
(一)原址重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设的方式进行改造。重建的房屋要充分体现功能合理、居住舒适、造型美观的特点,并起到带动其他农户转变建房观念,科学建房的目的。
(二)相对集中重建是指在有条件、有能力的地方,对小范围内比较集中的危房采取统一建筑风格(具有当地农村和民族特色、功能合理的民居)的形式实施改造,并组织农户进行小环境治理。
(三)五保户集中供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五保户危房数量较多且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可通过统一修建五保户集中供养点的方式,对五保户危房实施统一改造。
(四)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指有条件的乡镇,对分布在较大范围内的,具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危房,结合村庄规划,对农村危房实施集中改造,以村庄规划实施带动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局部改造是指对局部危险(C级)危房采取局部构件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成本。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列入易地扶贫搬迁的除外)。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主体。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和县四部分组成,以国家补助标准为基准,国家、省、市和县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比例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全部通过农户“一折统”发放。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乡镇、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分类补助标准要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下达我县改造计划的情况,按所在乡镇和住建局上报的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同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通知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
第二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市、县分账核算。
第二十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县住建局核准范围、对象、金额造册,通过“一折统”向农户发放,由危改户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领取,严禁他人代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本体改造,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外的村庄整治等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第三十条  县财政将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中办公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优亲厚友。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分为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质量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工程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住建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残联等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和实施乡镇要对建材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采购的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试验单。对现场加工的预制构件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材料进场时要派专人检查验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达标。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要组织技术力量现场监督工程质量,特别是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工程,须经现场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我县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灾能力。
第三十七条  凡列入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住建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住建局制定验收细则,并组织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以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为依据,同时依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办法进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D级危房。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已整幢拆除,新建房屋符合村庄规划;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C级危房。经鉴定为C级的危房,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三)B级危房。经鉴定为B级的危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局部构件进行了更换、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
(四)A级危房。经鉴定为A级的危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个别构件进行了轻微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
第四十条  当以村为单位和分区域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县住建局组织发改、财政、国土、审计、消防等部门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三)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须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检查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核查工程财务支出及工程决算情况;
(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省、市、县为管理用户,乡级为录入用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并对本乡镇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实施乡镇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执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摸底调查、公示、工程进度图表、照片、财务管理等资料要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须做到程序完善、手续完备、资料全面、管理规范。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制度,改造户户名必须与“一折统”相一致。实施乡镇组织专人拍照,按要求改造户户主站在改造房门前,将改造前、中、后的形象进度全部进行拍照,并编号存入档案,确保准确无误。
第四十四条   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是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关键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靠实工作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录入任务。录入内容要按照纸质档案逐一录入,户名、照片及各项信息内容和纸质档案要一致。电子信息录入工作进度要和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相一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县危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责任义务,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当年危房改造户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对未建户要及时予以调整;县财政局入户调查率要达到50%以上,县监察局入户抽查率要达到30%,县审计局要将上年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当年审计计划,全部予以审计。对存在截留或挪用等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乡镇,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财政停止拨付危改资金。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危改户,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拨付资金,对已拨付的资金要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危改资格。
第四十八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
(二)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四)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第四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县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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