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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627586Y/2015-0106 组配分类: 履职依据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1-11-21
标  题: 张家川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等七项职责和制度
发文字号: 张政办〔2011〕14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6 00:00:00
 
 
张家川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等七项职责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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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2011〕142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等七项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我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职责》、《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职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培训制度》印发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受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活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三、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四、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七、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意见回复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选配确定、监督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九、完成县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安全饮食、合理用药知识。 

    二、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调查研究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了解、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状况和舆情民意,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市场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四、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委托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举报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六、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安全饮食、合理用药知识。 

    二、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协助乡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对本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经营使用行为等进行监督,了解掌握不法行为,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如实举报,为开展稽查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执法稽查(调查)活动。 

    四、了解、反映人民群众安全饮食用药方面的需求和对监管执法情况的意见建议。 

    五、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强化各乡镇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安排、全面部署、有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统一思想、互通信息、凝聚力量,建立健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监管机制,提高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各乡镇、有关街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员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相关领导主持,每次例会要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记录。 

    第四条 凡通知参加例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否则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 

    1.参会人员简要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工作措施。 

    2.根据会议安排传达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文件。 

    3.座谈讨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安排部署近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5.由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 

    第六条 会议结束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阅批。 

    第七条 各乡镇、有关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推行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定期例会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畅通,逐步搭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有关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条 各乡镇由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重大活动。 

    2.本单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动态。 

    3.本单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不足等。 

    4.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5.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形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报送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影像资料及其他方式报送。 

    第五条 报送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街道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信息工作具体联络人员和报送要求,确保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统一性。 

    (二)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原则上每月报送信息1篇以上。 

    (三)凡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四)报送的信息要注明供稿单位、联络人、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印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效率,规范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选配任命、工作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选拔任命,任期三年。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责。 

    第四条 乡镇一级设置食品药品监督员,行政村一级设置食品药品协管员。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从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中选配;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从村委会组成人员中考察确定。 

    第五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 

    (四)积极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按相关要求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五)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责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好宣传、举报、监督和协查作用。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本乡镇组织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吃,收受礼品、礼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示或证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六)不得利用监督员、协管员的身份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工作的动态考核和监督管理,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监督作用的人员,相关乡镇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任用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由原任命乡镇进行综合考评,评定不合格者予以调整;评定合格者可以继续任用。 

    第十一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相关乡镇应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应参照本制度,建立辖区内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员、协管员的工作监督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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