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市下达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包括:省、市下达我县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民生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省市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预算管理,按照资金用途、方向、要求使用,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二)时效性和均衡性原则。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7]41号) 的通知要求,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应及时下达拨付,确保支出的均衡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可行性、时效性和成功率,各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报告,并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根据省市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县财政局筛选、申报、衔接、争取省市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市专项资金下达后,分类使用管理。
(一)对涉及社会保障和民生类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到主管单位或财政专户,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进度拨付资金。
(二)对涉及社会事业发展和基本建设类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应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详细列明项目实施主体、投资预算、资金拨付渠道、项目建设期限、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对投资预算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进度拨付资金;对涉及到全县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对投资预算进行审查,经县政府审批,报县委同意后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 省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省市专项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整合项目和资金、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有截留、挪用或挤占资金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和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省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追缴已下拨财政专项资金。任意截留、挪用、挤占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虚报、冒领、骗取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未依照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故意滞留应当下拨的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违规提取或列支项目管理费,扩大资金开支范围的;省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结束后,项目承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造价审核、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拒绝接受县财政局及受财政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工程决算审核、绩效评价或审计监察部门专项资金监管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