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结合全县当年经济发展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在预算中安排的、明确了大概支出范围和用途,但没有确定具体项目和主管单位的一部分县级机动资金。
第三条 县级专项资金的设置范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前期费、会议费、培训费、修缮费、购置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会议费、培训费、修缮费、购置费的使用,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和业务需求,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拨付。
第五条 农业发展、工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县级专项资金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办法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分配额度、申报条件、使用程序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据此分配使用。
第六条 县级安排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初审并将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县级安排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初审,并将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报县委同意后分期拨付。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使用县级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申报。使用单位应提出详细预算,报县政府审批之后,县财政局按照审批额度按进度拨付。县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县直部门、各乡镇购置汽车、办公用具等一律不予安排县级专项资金。
第八条 县级专项资金用于农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项目的支出,应当比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预决算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实施内部监督,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