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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7911E/2015-0105 组配分类: 履职依据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0002-11-30
标  题: 张家川县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1-05 00:00:00
 
 
张家川县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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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张家川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由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六)县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其他建设投资资金。 

第五条  自筹安排的基建、维修项目的资金和接受委托审查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资金。 

第六条  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查


第七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八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点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项目设计是否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项目工程预算审查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四)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及有关协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说明; 
(六)招投标文件; 
(七)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依据:                        
(一)工程施工图; 
(二)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工程费用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和有关协议等;  
(五)其它。 

第十四条  审查步骤 
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送相关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对决算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决算审查应报送下列资料: 
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主要材料、设备发票,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物资盘点移交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等。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主要是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具体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核实项目结余资金,清算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造价。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要依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资金清算手续。未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财务决算,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决算未审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完整齐全的工程决算审核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统一出具《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督促上交;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算的建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或故意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县财政责令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签证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日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己完工程月报表,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建档、妥善保管,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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