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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8919911F/2015-0105 组配分类: 履职依据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0002-11-30
标  题: 张家川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1-05 00:00:00
 
 
张家川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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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家川县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与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就业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县财政、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援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广场管理、县城环卫、民政低保协理、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岗位。如收发、打字、保安、保洁绿化、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援助对象。 
(一)“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具体指男年龄在50—60周岁,女年龄在40—50周岁之间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其它就业困难人员(如残疾人、复转军人、未就业的困难大学生等)。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申请和安置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福利待遇等情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安置计划和数量。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范围和条件,向乡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社区审查。在接到个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和条件,并签署意见。 
3、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乡镇、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申请人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申请人员名单通知所在乡镇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公益性岗位困难就业人员安置审批表》,按范围条件进行安置。 
(二)安置程序 
1、综合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岗位数量并提供就业援助对象。 
2、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岗前培训。 
3、培训合格的申请人根据各自的择岗意愿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择优录用。 
4、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七条  社保补贴:在公益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的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政策确定,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属于续保的,按续保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新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第八条  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岗位补贴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每月月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勤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帐户上,岗位补贴标准按张家川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公益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认定、安置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协议,并告知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协议期满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再就业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人岗分离以及违反政策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接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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