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选拔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遴选县直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进行。根据县直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每年推出一部分岗位面向全县遴选补充工作人员。
第四条 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遴选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群部门干部遴选以县委组织部为主,政府部门干部遴选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
第二章 遴选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遴选的范围为在县直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乡(镇)等工作两年以上,熟悉基层情况,具有一定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干部。
推荐遴选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基层工作期间安心本职工作,勤奋敬业,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好;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三章 遴选的方法程序
第七条 县直各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需要,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遴选申请。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遴选条件,确定并公布遴选计划。
第九条 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推荐遴选的干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和报考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遴选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干部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准考证。
第十一条 遴选按照笔试、面试、差额考察、组织确定的程序进行。每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取消该岗位的遴选计划。
第十二条 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遴选对象所必备的综合知识及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笔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向社会公示并通知各用人单位和参加遴选的个人。
第十三条 根据笔试成绩,按报考岗位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按遴选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并发放面试通知书。
面试实行百分制,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主要测评应试者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工作一般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面试时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面试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9人。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