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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157575F/2019-0613 组配分类: 履职依据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06-10
标  题: 张政办发〔2019〕70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9〕70号 发布日期: 2019-06-13 16:25:00
 
 
张政办发〔2019〕70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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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9〕70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
 
  《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张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及时、调控有力、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平衡粮食供需,维护全县粮油市场稳定,提高政府对粮油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全县粮油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天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而储备的用于调控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事由而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料。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县级储备油料品种为葫麻籽。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遵循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原则。储备主体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调控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筹措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即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价差损失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针对张家川县的业务承办机构(以下简称农发行业务承办机构)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及库存实施监管。
 
  第七条    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所属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县阿阳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全县县级储备粮油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本县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县级粮油全县储备计划应当综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仓储设施、仓库容量、城镇化进程、消费结构以及粮食区域市场调控等因素。
 
第二章    粮油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各粮库承储的库点仓号及县级储备粮油数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时须报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出库、入库依据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业务承办机构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执行。承储企业应当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限要求等组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认真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地填报县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切实做好“帐帐、账表、帐卡、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经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核销;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或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担任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粮油保管员资格,离任时要对粮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帐、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对粮油品种、数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库号等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粮油轮换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保持县级储备粮规模和质量品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的轮换要求,以新粮油替换旧粮油(出旧入新)。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进价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的粮油成本记账。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发现储备粮油需要轮换时,应当及时制定轮换计划,经县粮食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轮换计划经批准后,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业务承办机构应及时通知承储企业实施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品种、数量等相关指标,并定期将轮换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业务承办机构。
 
  县级储备粮计划轮换执行期为1年。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是“以品质为依据,以年限为参考”。根据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品质检验报告结论,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质量品质控制指标的,要按照“先入后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9年12月29日第5号令二十条)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食用油料3年。
 
  第十七条    轮换粮油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时间内轮入,确保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数量、存放地点不变。架空期限(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轮换所需基本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业务承办机构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县农发行业务承办机构申请贷款解决。
 
  轮换形成的价差损失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轮换在保证质量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公开拍卖、询价等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包括县级储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保管费用、出仓损耗等费用。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现行标准为0.15元/斤·年,油料费用补贴现行标准为0.74元/斤·年。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若遇国家利率和经济政策发生大幅变化时,由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年度拨付到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在农发行业务承办机构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用于县级粮油储备所需的正常支出。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油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的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动同步变化。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在有可靠物资保证的前提下,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和实物台账的。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省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一符四无”粮仓标准(即:账实相符,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
 
  (四)达不到省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关于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的;
 
  (五)未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时间检测粮油品质,检查粮(油)情记录不全面、不真实及伪造粮(油)情检查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油储存 、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七)县级储备粮油保管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品质非正常下降、发生霉变和严重虫害损失的。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油发生损失的。
 
  (三)入库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和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进行报复的。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泄露县级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县粮食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化经营主体承担一定数量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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