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正文
索 引 号: xrmzf/2024-00084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04-29
标  题: 张政发〔2019〕49 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19〕49 号 发布日期: 2019-05-06 10:19:00
 
 
张政发〔2019〕49 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 【下载Word】 【下载PDF】

张政发〔2019〕49 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 4月 29日
 
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扶贫办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方案》(天财农〔2016〕7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整合坚持政府主导、脱贫规划引领;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坚持统筹整合、精准投入;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资金有: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山西”建设专项资金、“两州一市”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二、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三、水利发展资金(原:1.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2.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3.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一、原:1.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五、林业改革资金;六、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八、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十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十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十四、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1.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2.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资金);十五、旅游发展基金;十六、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工程、新建大学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1.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3.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4.种养业循环一体化 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十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第五条 省级资金有:1.省级发展资金;2.“两州一市”省级资金;3.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4.以工代赈省级资金;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省级资金;6.山洪灾害防治省级资金;7.农民合作社省级资金;8.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资金;9.农业综合改革示范点和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省级资金;10.新增费切块资金;11.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级资金;12.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1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省级补助资金;14.测土配方省级资金。
 
  第六条 市级资金有: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资金。
 
  第七条 县级资金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八条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根据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及贫困村实际需求,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于上年度10月份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进行全面梳理归集,区分轻重缓急,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制定年度整合资金初步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印发执行,同时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县财政局将省市下达被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整合资金坚持“应整尽整”的原则,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整合的,由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同意,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后,按原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四)县财政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方案中确定优先实施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领导小组意见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向项目主管单位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通知,下达资金指标。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五)年中、年末,根据项目调整和整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实施方案予以调整,并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第十条 纳入年度整合方案的使用的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以及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允许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等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受益群众代表及项目施工单位等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县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终验。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整合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资金整合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扶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整合方案。根据领导小组意见,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下达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整合资金计划通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县财政局配合县扶贫办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责梳理归集列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统筹整合资金额度;配合扶贫办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依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负责整合资金预算调整、指标下达、县级资金落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承担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立整合资金账,统计整合资金进度。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办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自评;按月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完善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的牵头组织协调。制定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年度使用实施方案,对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质量组织日常检查。配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开展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合资金项目需求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初验,并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要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挥的脱贫成效进行科学全面评价,涉及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带贫机制发挥、经济效益、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等方面,全面量化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2018〕162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备案号:陇ICP备1200055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52502000101号 网站标识码:6205250002  网站地图

主办: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阿阳大道168号张家川县行政中心3楼  电话:0938-7886150  投稿邮箱:zjctougao@163.com

实名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