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领导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范围为:县长、副县长、应邀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及政府办主任和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常务会议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可结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组织安排。涉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内容,由县政府法制办准备学习资料并讲解;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由县监察局准备学习资料并讲解;常务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准备学习资料并讲解。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县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常务会议学法每年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10分钟,专题法制讲座学法活动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