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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762446K/2016-1206 组配分类: 履职依据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0002-11-30
标  题: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12-06 00:00:0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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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投资审批服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合理划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协同放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4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县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具体指中央、省、市、县投向我县境内的所有政府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项目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再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实行同步并联审批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四制”(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预备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经储备的不能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报送审批制度。各项目单位必须于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单位下年度前期工作成熟、有可靠投资来源的项目建设计划报分管领导初审,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并下达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凡由部门承担前期工作、资金争取和实施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审定、审批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第九条  项目前置手续审批权限的划分。项目前置手续实行同步并联审批,按照政策规定、行业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规划部门负责审批“两证一书”(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县水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河道影响审批等;县文物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文物保护意见;县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县地震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县维稳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县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审查;县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审查;县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或转报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在审批或转报前,应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审核,落实国家投资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等来源。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不论投资大小,一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省、市划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政府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逐级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1亿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可根据投资规模大小、数量范围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由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四)县内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五)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使用中央、省级政府资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房屋公共建筑项目;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级以下公路工程;以成套设备安装为主的工程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研批复后,不再编制并批复初步设计,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的咨询评审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咨询评审制。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审,据项目评估报告予以批复。委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费用应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对建设技术要求较简单、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专家送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对建设技术要求较高、施工难度较大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召开评估审查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不予批复。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应与省市下达的投资计划保持一致。

  (二)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经查验审批所需材料齐全的项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政策性及技术性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禁止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开工许可、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项目手续不齐全的,禁止开工建设。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和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由项目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审核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逐级上报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政府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按比例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在接到用款申请,经核实后在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省市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拨付工程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支付等累计金额达到工程中标金额(合同金额)的70%时,暂停支付工程款,待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县财政局进行竣工决算批复,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向县内相关单位批转省、市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未经招标、投标的,县财政局不得向项目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更不能将建设工程肢解转包。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于3个月内,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分别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建成后,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牵头会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所需材料:⑴项目审批文件;⑵招标投标档案材料;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⑷工程竣工报告或总结(建设单位);⑸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机构);⑻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建设单位);⑼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政部门);⑽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审计部门);⑾建设工程施工规划验收合格书;⑿环保验收意见(环保部门);⒀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部门);⒁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向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资金结余情况报投资主管部门,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对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县级及以上政府网站、县广播电视台和项目建设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建设内容及工期、资金安排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由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负责,组织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并协助完成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稽察工作。省、市、县的稽察报告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完工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依据审计报告出具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县安监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县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随时检查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每月底向县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中央专项资金”是指车购税、燃油税、民航基金等。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外贷款、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券和基金的项目以及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类社会捐赠、援建项目的管理,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4〕6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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