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百日行动工作,12月10日,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前期对报废车排摸线索,在清水县公安局贾川派出所民警和治安户长的配合下,快速出击,在贾川乡董湾村找到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面包车,并依法予以查扣。
为了全面寻找报废车下落,张家川交警在手持移动终端发布了报废车辆信息,请求公安系统同行尤其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之中留意并提供有效线索。刚发了两三天,清水县公安局贾川派出所民警就联系了张家川交警,提供了号牌为甘E33206的五菱牌面包车的“藏身之处”。
张家川公安交警到达嫌疑车辆藏身地清水县贾川乡董湾村白滩里后,却未发现该车,在董湾村治安户长的指引下,终于在村民白某家的院外找到了该车。
经进一步核对完车架号、发动机号后,张家川交警队对现车主讲解了我国机动车报废的政策、相关法律以及驾驶报废车上路的危害,现车主同意将车辆解体报废。
下一步,张家川公安交警将保持严查严管、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打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酒驾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为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氛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驾驶报废车辆的危害:
第一,报废车辆技术状况差,报废车辆使用年限过长,发动机、底盘等车载设施老旧,车辆的技术状况已临近崩溃程度,稳定性、安全性比较低,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报废车辆使用的年限都比较长,尾气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
第三,由于车辆已到达报废期,交管部门是依法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的,保险公司也不对其进行保险。而报废车辆机械性能下降极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报废车辆车主不但要独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是原报废车辆车主,新车主在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时,原车主还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突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张家川公安交警温馨提醒:
车辆未年检,或已达报废年限
表明车辆状态未达标
驾驶这样的车辆上路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
生命财产和安全
同时,也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
尽快办理报废手续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