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复杂,收购、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近期,我县涉“两卡”违法犯罪高发,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模糊、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等弱点,打着介绍兼职的幌子,向未成年学生租借家长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提供给境外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行为,为防止孩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使广大家长深刻认识到“两卡”犯罪的严重后果,特向你们发出一封信,望各位家长百忙之中抽空认真阅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切勿让孩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一、什么是“两卡”?
“两卡”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收购、出借“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四、参与“两卡”违法犯罪,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参与“两卡”违法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1)法律责任: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购者用来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惩戒措施:银行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电话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