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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638301D/2020-0506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标  题: 张家川县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05-06 10:15:37
 
 
张家川县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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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制度
 
  1.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跟踪的对象,可采取抽样问卷、跟踪调查、评估、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决策跟踪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
  (3)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4)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5)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6)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2.决策的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缺陷或决策目标因客观因素不能实现的,应主动向县人民政府反馈情况。对因决策事项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向县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的,执行单位的主要领导应灵机处置,可事后向县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以下问题应提出暂停执行建议:
 
  (1)决策时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内容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
  (3)决策方案存在缺陷的;
  (4)因决策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被撤销或败诉的。
 
  4.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依据错误的;
  (3)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4)未按法定程序报请决策的;
  (5)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6)错误执行决策导致后果发生的;
  (7)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1.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2.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
 
  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予以废止。
  (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继续适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规范性文件实际操作的,应当予以修改。
  (3)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程序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权责一致、公平效率原则,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有效。
  (4)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4.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县司法局。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5.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6.规范性文件清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部门法制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未按要求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按照规定扣减责任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数。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调整制度
 
  1.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此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20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网站等载体发布。

  2.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3.公文的草拟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依申请公开的,应注明依申请公开理由。

  4.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依申请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6.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7.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8.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张家川县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9.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将公文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目录动态更新制度
 
  1.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依据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梳理调整情况和目录拓展情况。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制定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及时动态更新,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2.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围绕具体事项逐项确定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覆盖“五公开”全流程和发布、解读、回应等全环节。汇总编制试点事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3.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把“五公开”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办文办会中,推动政务公开内容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并根据操作实效和公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

  4.扩大政务公开参与范围。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表达意愿渠道,利用互联网构建公众参与新模式,加强政民互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保障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完善重大政务舆情联席会商制度,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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