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政发〔2020〕54号
平安乡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乡开展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清理清查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农村低保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乡农村低保工作,进一步全面提升我乡农村低保管理水平,决定在全乡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供养集中专项整治清理清查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原则
此次集中专项整治清理清查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低保工作格局,从而持久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我乡低保、特困供养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严格规范低保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及时运转,做到档案与低保对象的同步运行,此次清理清查工作要做到“八个坚持”即: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精准化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对象识别到村到户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精准。各村要对现有农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确保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精准认定。将现有三、四类对象中符合一、二类条件的,及时整为一、二类;现有一、二类对象中不符合一、二类条件的,准确调整为三、四类;现有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别是“五有户”(即:户内有3万元以上消费性车辆、有商品房、有出资企业、有财供养人员、户均有3万元以上存款),必须全部退出保障范围。凡退出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出具书面告知卡。同时,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全面清退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各村要采取自筹资金、单独操作运行的办法,将因征地拆迁、工矿区资源枯竭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严格认定条件。各村要严格按照低保评定的程序,对农村一、二、三、四类低保认定的条件认真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救助、精准帮扶、真实脱贫无遗漏,与精准扶贫工作紧密衔接。
(四)确保单人施保对象认定精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对象,为生活团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ロ(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符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三、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必须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视情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由各村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认定条件。
四、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有下列情刑之一不予纳入低保范围
(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且未授权核对机构对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又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二)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因病、因学刚性大额支出后达不到保障标准,即入不敷出的除外)的;
(三)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者安排子女义务教育期间高价择校就读和在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因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因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导致生活困难的;
(六)因赌博、嫖娼、吸毒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或者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经教育、惩处尚未改正的;
(七)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八)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
(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十)非拆迁原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商铺,或者在农村有安全住房因高标准建设、装修住房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一)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者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性、消费性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
(十二)家庭成员无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大中专在校学生,近期内无刚性大额支出需求且住房安全,拥有3万元以上存款的。
五、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低保清理清查工作是贯彻各级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巩固全乡低保清理规范成果,全面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低保清理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积极配合,扎实开展认定工作。清理清查工作要做到操作程序不能减,工作环节不能少持续达到“对象准确,资金发放及时,档案资料齐全”的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全乡低保工作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对于玩忽职守、隐瞒不报或应付了事、欺上瞒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平安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