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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木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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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木政发〔2020〕149号 木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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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1888548J/2020-1216  时间:2020-12-16 09:28:19 来源:  作者:
 

张木政发〔2020〕149号
 
木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委会:
 
  按照《中共张家川县委 张家川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8〕8号)精神和《张家川县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了《木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意见》,请各村遵照执行。
 
  附件:木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实施意见
 
 
  木河乡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木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员身份界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要尊重农民意愿,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稳步推进,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和时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全县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定于2020年6月30日零时。
 
  三、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户籍在本村的,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世居农业户及其衍生人口;
 
  (二)二轮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调整)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户口;
 
  (三)符合我国政策性移民到本村落户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四)婚出方(女方嫁出和男方被招婿)户籍仍在本村,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口;
 
  (五)婚入方(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户籍迁入本村的“农迁农”;
 
  (六)原本村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七)本村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八)户籍在本村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
 
  (九)原户籍在本村内的“农转非”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
 
  (十)正在服义务兵役(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的原本村农业户籍人员;
 
  (十一)原户籍在本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十二)本村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
 
  (十三)其他符合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十四)特殊情形,由2/3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认定。
 
  四、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迁出,且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户口已从本村迁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并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未取得户籍的超生违育人员;
 
  (五)以进城、就学、办企业为目的从外村迁入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空挂户和退休、退养回乡人员;
 
  (六)经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反对的人员;
 
  (七)其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五、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成立组织。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4至6人,包括村干部、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等,在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民主决策
 
  1.结合各村组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形成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
 
  2.将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的建议、意见修改成员确认具体办法。
 
  3.将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报乡政府审批,对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4.根据乡政府的审批意见,再次修改。
 
  5.将再次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具体办法提交村组内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并报乡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6.根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办法,逐户逐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并编制名册。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最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六、其它事宜
 
  本实施意见由木河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村可参照本意见讨论制定细化成员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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