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木政发〔2025〕33号
木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为全面落实2025年全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木河乡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实施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和人工饲养的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5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5周后用H5N1+H7N9禽流感灭活疫苗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H7N9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5~6个月用H7N9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5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H7N9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4.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5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口蹄疫免疫实施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型-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5~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口蹄疫○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型灭活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免疫实施方案
(一)要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各养羊场(户)饲养的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采用小反刍兽疫单抗竞争ELISA检测法检测。
木河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