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申请指南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受理机构

1.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张家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阿阳大道168号(张家川县行政中心317室)

邮政编码:741500

联系电话:0938-7886150

传真号码:0938-7886166

网上受理: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张家川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张家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子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子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