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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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编号 | 20260513001A79917E9 | ||
| 标 题 | 留言被删和新留言一月有余不办理 | ||
| 留言时间 | 2026年05月13日 | ||
| 留言内容 | 尊敬的各位县领导: 关于编号20260325006D9EC7CF0的留言为何要删除,是有什么隐情。县委书记县长留言板是面向公众的窗口,其性质是可以接受公众监督的,应该不存在挑选性公开的事存在?为何我却看不到我的两条留言?政府部门是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还请告知一下!谢谢! 其次对于编号2026032800198CDD417的留言诉求,该留言日期为2026年3月28日11点59分提交成功。到今天5月13号未见办理!什么原因?是不办理还是不能办理!希望县领导们认真对待公民的合理合法诉求,谢谢!如已办理还请告知一下公布在何处!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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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您好: 您于2026年5月13日在《县委书记、县长留言板》反映的关于您的两条留言看不到及3月28日的留言至今未见办理结果的问题向您答复如下: 关于您3月9日反映相关问题(编号2026030900512A3D4B0)后,县纪检监察信息服务中心第一时间向县公安局进行了督办,在您反映的留言办理期间,3月25日您又一次留言反映,经工作人员综合研判,两次留言反映诉求基本一致,经督促公安局办理后,工作人员将您两次留言反映的问题于3月26日,一并进行了答复。对您3月9日留言未及时公开的问题,县纪检监察信息服务中心对相关办理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关于您3月28日的留言,我们于3月30日,再次向县公安局进行了督办,期间多次进行了催办,因您反映问题办理需要一定时限,截止5月19日,县公安局报来问题办理最新进展,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陈*军积极联系受害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2025年5月24日,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肇事方陈*军按照国家相关赔偿标准一次性进行了赔付,受害者家属向陈少军出具了谅解书。 由于肇事驾驶人系县公安局民警,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办理,2025年7月9日,张家川县公安局申请天水市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指定管辖,7月9日天水市公安局指定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办理该案件。 2026年2月6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不诉〔2026〕1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军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年3月3日,在县公安局纪检人员的陪同下,陈*军向天水市公安局纪检组递交了悔过书,4月28日,天水市公安局纪检组对陈*军进行了询问,待月底党委会研究后,将对陈少军作出处理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张家川县纪检监察事务服务中心 张家川县公安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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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张家川信箱 | ||
| 办结时间 | 2026年05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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