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恭政发〔2021〕84号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3.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职;
4.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5.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6.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
7.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8.恭门镇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9.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10.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1.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12.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议事规则。
恭门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3日
附件1:恭门镇食品药品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在镇政府的领导和县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本镇起草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文件和重要食品药品安全活动。
3、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5、在镇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领导下的开展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6、镇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计划和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组织开展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综合、报送;及时向县食药安委办公室和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3、负责全镇食品药品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的推荐、管理工作,协助县食药安委办公室做好对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等活动,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强自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覆盖率达95%以上。
4、受理群众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举报、投诉,及时向县食药安委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5、定期组织召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6、完成县食药安委办公室和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附件3: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食药安委级办公室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3、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镇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
4、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向村、社区一级推行食品药品安全层级责任制,明确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及有关站、所监管责任,并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5、组织制定本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镇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组织、参与重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8、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4: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在镇政府的领导和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本镇起草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文件和重要食品药品安全活动。
3、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5、做好在镇政府领导下的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6、做好镇政府和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5: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
2、了解掌握本辖区食品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对食品药品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月报表等报表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并定期报送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会办公室,发现违法法规行为或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镇食品药品领导小组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4、协助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工作,确保本辖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5、负责对本辖区内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进行举报,协助涉药案件的取证,报告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6、按时参加县、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和各种培训活动。
7、配合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8、完成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6: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宣传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投诉、举报、信息收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等活动。
2、了解掌握所在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动态。
3、向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有关监管部门提供本村(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及时准确报送资料信息。
4、及时发现、上报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5、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予以监督,对镇政府和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设。
附件7: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例会的主要内容:
⑴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⑵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⑶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⑷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⑸各村、各有关站所进行工作情况的交流和探讨。
⑹学习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食药安委办公室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⑻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
3、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4、例会的分类:
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
⑵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镇食品药品组长或副组长召开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⑶协管员(信息员)会议。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由镇协管员、信息员参加。
5、例会的会务工作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6、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7、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8: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切实掌握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各村(居)信息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报送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送报镇政府和县食安委办公室。协管员和信息员可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定期或随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3、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⑴本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⑵本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
⑶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⑷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
⑸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
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情况。
4、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要求。协管员和信息员于每月25日前将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县食安委办公室;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兽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安委办公室报告。
5、本制度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9: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3、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性疾患、重大食品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5、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政府报告情况。
7、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8、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9、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县食药安委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
10、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1、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12、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地址设在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成员单位负责人提议召开。
3、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按照县委、县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主要工作举措等,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分析、研讨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本镇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向镇政府提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报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
4、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附件11: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各村(居)、镇食药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方针,执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村(居)、镇食药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在迁本镇辖区内从事食品药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实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村(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落实镇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工作的文件、部署和决定,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致使所辖范围或监管范围内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屡次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事发村(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部门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事发村(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不按规定时限报告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九条 由于从事食品药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其组成调查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依据政纪法规做出处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恭门镇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议事规则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具体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实施意见;分析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在全镇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代镇政府起草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文件、通知,以及其它需报请镇党委、政府审批的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事项。
(三)协调实施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食品放心消费工作。
(四)分析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五)听取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督查指导各部门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六)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议事程序
(一)镇食药安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如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镇食药安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组长召集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指派可代表自己的人员参加。
(三)各成员单位需提交协调议定的事项,应在会前5日交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会议议题由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确定。凡需提交协调讨论的事项,均由镇食药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呈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五)镇食药安领导小组会务具体工作由镇食药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会后根据会议需要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镇食药安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牵头单位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镇食药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镇食药安领导小组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