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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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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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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7480404J/2021-0105  时间:2021-01-05 17:44:28 来源:   作者: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环罚字〔2020〕47号
 
江苏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82MA205N6GXR
 
  企业注册地址:邳州市港上镇310国道北侧(金纳多生物科技公司院内
 
  建厂地址:张家川县胡川镇张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彬
 
  法人身份证:3203821196603012872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江苏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胡川镇张堡村,修建一碎石场,主要利用庄天高速产生的废石加工,该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已安装了生产设备,并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 现场执法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设备采购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0年9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天环责改字[2020]47 号),责令你公司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改。2020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环罚告字[2020]47号),告知你单位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及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公司建设的碎石生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51.98万元,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无污染后果。
 
  经使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处罚款17000元整。(大写:处罚壹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交款。你公司可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中的20位缴款识别码,上缴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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