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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3〕65号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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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sthjjzcfj/2024-00011 时间:2024-03-01 10:20:27 来源: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作者:
 

张政办发〔2023〕65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川县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张家川县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张家川县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确保我县顺利通过考核验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张家川县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细则(试行)》文件要求,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区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我县及全市转移支付力度,因此,对加大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我县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环境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时间安排

按照省市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时完成对应数据的填报工作,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送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材料要求原件并附电子版(数据表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

三、组织机构

为做好2024年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成立张家川县生态环境质量县域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涛锋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马志伟 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局长

马明强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洪三姓 县发改局局长

马宝华 县财政局局长

铁升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海荣 县住建局局长

麻智斌 县水务局局长

王旭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李志恒 县文旅局局长

马金彪 县工信局局长

马亚军 县统计局局长

杨孝君 县畜牧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马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指标和生态考核相关资料,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日常工作及数据审核、现场核查等工作,全面掌握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

四、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人员,专门负责数据统计、资料收集等考核准备工作。具体职责是: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所需相关数据材料,并对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负责《张家川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编制、数据收集、审核、录入、报送工作,填报环境质量考核各项指标、县域概况及自查工作组织情况和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说明。负责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填报工作,主要包括地表水和饮用水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表,填报水质监测断面、空气监测点位、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信息,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填埋场监管情况,填报环境监管及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情况;提供各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测等基本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提供转移支付资金数据,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考核单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负责考核工作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经费保障,提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并分别加以说明,并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类别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所列的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情况,2022年产业增加值、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实施考核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材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填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国土面积、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草地、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及土地利用信息表等各类土地指标数据,分析上下年数据变化,并对数据变化情况提供详尽的说明材料;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填报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受保护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提供生态红线划定数据,负责填报土地利用信息表和补充表,并分析数据上下年度变化情况;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收集量、生活污水达标排放量、运行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县城生活垃圾清运量,无害化处理量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沥液收集处理、周边环境监测记录、运行记录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县城污水管网增长率数据及相关建设证明材料;提供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测等基本情况,对乡镇提供的生活垃圾收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县生态环境质量县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水务局:负责填报水域湿地、土壤侵蚀强度指标证明材料,分析上下年数据变化,并对数据变化情况提供详尽的说明材料。

县文旅局:负责填报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受保护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配合自然资源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填报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提供县域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的说明。

县统计局:负责填报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及县域自然、社会、经济等相关统计数据,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及县域最新概况等。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整治计划,县域内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县畜牧中心:负责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待、高度负责,客观真实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填报规范、准确,出具的证明材料详细、完整,注意数据逻辑性,注意提供数据与证明材料的一致性。证明材料必须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说明具体原因。填报数据时要严格按照表中内容和要求填写,注意格式和单位,不得随意修改表中内容。各相关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上报。

附件:生态功能区考核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

生态功能区考核所需材料清单

一、生态保护修复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责任单位:县环委会办公室

(二)自然保护地建设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三)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环境污染防治

(一)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

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变化状况,综合体现县域污染治理成效;主要污染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1.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

2.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1.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

2.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

3.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

4.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

6.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责任单位:县畜牧中心

(四)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提供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绿色协调发展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1.制定国土空间规划;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3.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改局

(二)绿色低碳发展

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城乡人居环境

(一)农村环境整治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1.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

2.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三)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

1.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2.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3.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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