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令)、《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二)以人为本,确保灾民吃、穿、住基本生活。
(三)专款专用,确保重点。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二、救助对象
(一)救助的重点对象
1、受灾特困供养人员;
2、受灾的低保户;
3、受灾的困难优抚对象;
4、受灾的困难残疾人;
5、因灾住房倒塌或住房严重受损无自救能力的灾民;
6、其他因灾造成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灾民。
(二)不能救助的对象
1、有自救能力的灾民;
2、不愿接受职能部门对其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灾民;
3、住房倒塌,另有住房的灾民;
4、其他不能救助的灾民。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应急救助。主要是开展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救助一般以15天为一个救助周期。救助标准为: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补助10元∕人∕天;
2、口粮补助1斤∕人∕天;
3、医疗补助50-200元∕人(次)。
(二)过渡性救助。主要是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三无”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和“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时段根据受灾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暴洪灾害过渡期救助期限为3个月,地震灾害过渡期救助期限为6个月。救助标准为:过渡安置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生活救助金。因灾造成的“三孤”安置人员,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金,过渡期满后,纳入正常的“三孤”人员管理范围予以救助。
(三)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7月。
1.救助需求的评估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份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序,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需救助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于9月3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各乡镇的报表后,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县需救助数据,于10月10日前报市应急局。
2.救助资金的申请。各乡镇资金申请报告应于9月30日前报县应急局,县级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10日前报市级。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地方各级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已救助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并进行评估分析。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3.救助标准。①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重度伤残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6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4至6个月(各变量根据受灾程度、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确定,下同)。
②因灾住房倒塌严损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3至5个月。
③因灾农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4至6个月。衣被、取暖可酌情安排。
④因灾造成其他困难户,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2至5个月。
⑤受灾户属两种以上受灾类型的,按照单一类型的最高救助标准计发,不叠加计算。
4.救助情况的评估上报。每年5月初,各乡镇要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已救助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到接到各乡镇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乡镇数据),于6月1日前报市应急局。
5.救助绩效评估。县应急局每年5月份开始对前一年冬春救助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于6月1日前形成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主要是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照《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达不到各级应急救助条件,但因干旱灾害造成部分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动员受灾群众采取亲邻结对,一帮一、一带一,水旱相济、山川互助、以川济山等措施,妥善解决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问题。对达到应急救助条件的灾情,各级应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对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实施分类救助。对有一定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根据取水距离分类给予适当救助;对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全额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公斤基本生活用水。除无自救能力受灾群众享受全额救助外,其他受灾群众按实际取水距离分近、远、极远3类(即2公里—10公里为近距离,10公里—30公里为远距离,30公里以上为极远距离),分别按实际水价(含运费)的20%、40%、60%的比例按月救助。
(五)倒损住房救助。主要是帮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原则上重建基本住房补助20000元/户,维修住房补助4000元/户。
(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主要是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因灾死亡抚慰金发放标准为8000元/人。
四、救助程序
自然灾害救助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村委评议、乡镇审核、部门审批。
(一)申请。因灾需救助人员应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情况及需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评议。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受灾情况、需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通过的,在本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评议有异议的,告知本人或重新进行调查。
(三)审核。乡镇(街道)接到村(居)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按救助项目和标准测算出救助金额,并填写《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乡镇(街道)党委会或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帐,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应急局。
(四)审批。县应急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视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所在村(社区)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批准确定为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五、资金管理
(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5、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6、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无指定意向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适用的范围
1、对口支援和各单位的联系点等;
2、特困企业解困和职工生活补贴;
3、非自然灾害引发的急病治疗救助;
4、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非自然灾害救助;
5、与灾民基本生活无关的水、电、路、坎等工程建设和其他项目支出;
6、灾区救灾工作经费和干部、职工等人员的福利补助;
7、灾区修复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
8、其他与灾民基本生活无关的支出。
(三)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应急局将救助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区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直接划入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即时将救助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档案管理
自然灾害救助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建立文字和电子两种管理方式。
(一)乡镇建立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1.上报和下发的有关文件和各项工作制度;
2.本乡镇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电话;
3.各村委(社区)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电话;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台账;
5.党委会专题会议记录(或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6.村级上报的救助对象花名册公示榜底;
7.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8.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花名册;
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台账;
10.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
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民统表1
②《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民统表2
③《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民统表3
④《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民统表4
⑤《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民统表5
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民统表6
⑦《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民统表7
⑧《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民统表8
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民统表9
11.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二)村级建立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1. 本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2. 救助对象申请;
3. 救助对象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4. 救助对象张榜公示的榜底;
5.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花名册;
6. 冬春救助台账(需救助、已救助);
7.《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民统表7
8.《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民统表8
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民统表9
10.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