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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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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委发〔2024〕7号 张家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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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xyjglj/2024-00039 时间:2024-09-10 16:13:38 来源:  作者:
 

张安委发〔2024〕7号

张家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县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压紧压实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甘安委发〔2024〕13号),《天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提示函》(天安办函〔2024〕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整治、引导、限制”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醇基燃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原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商务局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经营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引导使用安全风险低的其他代替燃料;开展餐饮经营场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三)公安局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交通局负责加强运输醇基燃料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员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依法查处用普通厢式货车勾兑、流动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负责醇基燃料及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的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住建局负责新、改、扩建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七)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涉及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部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醇基燃料储存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依规承担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任务。

(八)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已申报废弃醇基燃料的单位实施

监督管理,督促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和处置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履行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废弃醇基燃料处置单位开展无害化处置;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九)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

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学校、小饭桌、机关、医院、月子中心、养老院、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杜绝使用非法醇基燃料。

二、切实加强各环节安全管理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醇基燃料原料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醇基燃料调配过程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销售醇基燃料,严禁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和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二)加强经营环节安全管理

醇基燃料经营企业应具备满足安全条件的储存设施,不得采购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严禁非法储存醇基燃料。要与燃料使用单位签订供用燃料合同,明确提供醇基燃料闪点等理化性质,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严禁向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经营场所企业单位供应醇基燃料。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加强对配送燃料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遵守燃料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和其他不合格的容器。

(三)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要依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装卸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遵守安全作业规定。

(四)加强使用环节安全管理醇基燃料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等规定的醇基燃料,并及时向燃料企业索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料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器具、输送管道、燃烧器具以及相关配件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料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料供应单位签订供用燃料合同,自觉接受供应燃料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灶具和储存容器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定期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使用燃料场所的安全。储存容器应与操作区进行实体分隔,严禁储存容器设置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内,严禁未清空储存容器前在周边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严禁在同一个区域内“油(醇基燃料)气(燃气)”混用。

三、持续推动醇基燃料安全管理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结合行业实际,细化行业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分析研判会商,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醇基燃料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县安委会将按有关规定把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监管执法。醇基燃料在餐饮业、住宿业、学校、医院、福利机构、建筑工地等多个行业领域广泛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点多面广,要采取拉网排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对非法违法行为追本溯源、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推动醇基燃料全链条安全可控。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形式长期广泛开展醇基燃料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积极普及醇基燃料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畅通举报渠道,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提升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019年9月5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醇基燃料液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政办电〔2024〕33号)已被废止,相关监管责任以此文为准。

张家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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