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在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裁量权基准: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且危害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20%的罚款。
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且危害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40%的罚款。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县域内且危害较大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0%的罚款。
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发生在规划区域内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0%至40%的罚款。
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发生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0%的罚款。
7、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发生在的,责令县域内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0%的罚款。
8、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1年以上的,发生在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1年以上的,发生在县城总体规划范围行政区域外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0%的罚款。
10、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1年以上的,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9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