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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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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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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6352690K/2021-0414  时间:2021-04-14 10:30:1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名 称 实施单位 法律依据 处罚程序 监督措施 处罚结果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7年11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并依法开展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的调查。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应书面告知被处罚人,书面告知中应注明行政处罚的事由)。
3.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告知被处罚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处罚期限内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天水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拆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并依法开展对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建建筑物以及超出批准期限要求拆除但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应书面告知被处罚人,书面告知中应注明行政处罚的事由)。
3.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告知被处罚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被处罚人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天水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拆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并依法开展对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建建筑物以及超出批准期限要求拆除但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应书面告知被处罚人,书面告知中应注明行政处罚的事由)。
3.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告知被处罚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被处罚人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天水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并依法开展对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建建筑物以及超出批准期限要求拆除但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应书面告知被处罚人,书面告知中应注明行政处罚的事由)。
3.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告知被处罚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被处罚人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天水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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