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监发〔2024〕25号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2024年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2024年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局工作要求,强化食盐市场监管,坚决守住食盐安全底线,确保我县食盐质量安全,维护良好的食盐市场秩序。
一、落实“四个最严”,维护好食盐市场秩序
(一)强化法律法规落实。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食盐市场监管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行为。
(二)切实依法处罚到人。对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盐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处罚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落实信用联合惩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严格执行食用盐以及碘含量国家标准。确保进入我省的食盐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严管执行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我省食盐加碘浓度标准30kg/kg,允许波动范围为+30%,即21~39mg/kg),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碘盐行为。
(四)加强食盐批发主体的培育。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分公司,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主体核查,核查率100%。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努力培育合法的食盐批发经营主体,坚决取缔违法的经营者,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食盐监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目标,严格进行督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筑牢关口防线,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一)严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质量关。进一步完善《食盐批发企业统计台账》,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分公司实行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督促食盐批发企业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继续督促食盐批发企业推进“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的应用,落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管食盐仓储及流动配送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阳光仓储”和“五统一”的要求,时限食盐配送全程可追溯,严禁未经备案车辆配送食盐。
(二)严把食盐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食盐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食盐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取增值税发票制度,严格执行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的规定,严防假冒伪劣食盐进入食盐市场。严格执行未加碘食盐消费提示制度,规范未加碘食盐流通渠道。
(三)严把餐饮环节食盐质量安全关。以学校、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医院、养老院、机关单位食堂、农家乐和重大节会等为重点,借助集中用餐单位专项整治,开展食盐餐饮业食盐安全治理,对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全覆盖食盐安全检查、及时查处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使用工业用盐、土硝盐、亚硝酸盐等非食用盐加工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把农村食盐质量安全关。深入农村农户,及时掌握食盐安全状况,筑牢防控假冒伪劣食盐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农村食盐质量安全。
(五)严把食品加工用盐质量安全关。落实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食盐进货查验制度,引导企业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盐加工食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六)严把网络平台食盐质量安全关。落实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平台对入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盐定点批发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落实平台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品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依法检查平台和入网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盐的品种、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发现入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无证、假证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平台相关服务。
(七)严格开展核查处置。对销售不合格食盐的行为依法处罚到批发环节、处罚到人,形成震慑。
(八)实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推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将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假冒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制售假冒食盐窝点,提高农村食盐安全水平。
(九)开展未加碘食盐流通渠道专项整治行动。落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落实未加碘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专门提示的规定;落实零售的未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明显的未加碘食盐标识的规定,规范未加碘食盐流通渠道经营行为,防止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碘缺乏危害风险。
三、加强安全体系建设,提升食盐防控风险能力
(一)落实党政同责。各乡镇要把食盐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盐安全事件。
(二)完善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制定和公布《食盐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清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发动群众强化监督。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盐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持续提升工作和协调能力。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配合做好食盐追溯体系建设。依据职责职能强化监管,同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
(四)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宣传工作。按照全省食盐监管工作要点要求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典型案例宣传,震慑违法经营者,营造依法治盐良好氛围。
(二)配合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的科普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宣传效果,形成全民防治碘缺乏危害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