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医保发〔2024〕41号
张家川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定点零售药店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
县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合理制定价格,保障参保群众对医药价格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充分发挥价格信息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减轻群众就医购药负担,制定了《张家川县定点零售药店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张家川县定点零售药店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医药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医药价格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引导零售药店经营者合理制定医药价格,营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医保基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第3号)和《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指医保部门对全县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用耗材的变动情况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发布等活动,按季度发布医药价格信息。
第三条 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监测和发布内容主要为:
1.常见病、慢性病常用药品(含口服、注射针剂等);
2.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
3.使用量较大的普通医用耗材,使用金额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等;
4.社会关注热点品种和项目;
5.其他价格监测和发布内容。
第四条 全县定点零售药店均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配合医保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药品价格监测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并统一定期监测公示。
第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测药品种类、规格、厂家和实际销售价格;
(二)被监测药品的零售价格变化、趋势预报、异常价格预警等;
(三)与被监测药品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常用药品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采集和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为基础,实行按季度报告,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在每季度结束下月5日前上报相关基础数据。医保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上报的药品价格信息于当季度结束下月在医保局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并上报市医保局,有效利用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加强医药机构价格自律,引导群众合理消费。
第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为确保监测价格变化的可比性、稳定性,药品(医用耗材)种类、通用名和规格,以及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一经确定,每期内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医保部门责令改正,不及时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医保部门不定期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其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抽查、核实。
第十三条 医保部门应加强对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培训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季度公示的零售药店由所属医保局随机抽取,并负责通知公式单位按时提交各项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