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审计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审计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审计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审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审计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审计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审计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5日
甘肃省审计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实现审计全覆盖,规范全省审计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统称购买服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受限等困难时,原则上可通过向社会力量,即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包括审计、调查、咨询、环境评价及各类资源核算、工程造价审核等业务)的方式解决。购买服务内容为整体审计项目或部分审计事项。
第二条 购买服务适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外资运用鉴证、资源环境、国有企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等非涉密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购买服务内容不得为整体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明确监管责任。
审计机关办公室(或审计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购买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会同审计机关内部处(科)室审核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考核评价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等工作。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质量核查部门(或法规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供服务的质量核查工作。
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负责购买服务协议、中介机构及提供服务人员资格等购买和提供服务中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要求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购买服务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 省审计厅、市(州)审计局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统称备选库)。购买服务应当从备选库中选用中介机构。遇特定审计事项,备选库中介机构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采取单独招标、邀标或指定方式选用备选库以外中介机构。县(市、区)审计局不得建立备选库。
县(市、区)审计局需购买服务的,可从省审计厅或市(州)审计局备选库中选用中介机构。未建备选库的市(州)审计局需购买服务的,可从省审计厅备选库中选用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选库的更新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选择确定。每年底根据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服务不力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省审计厅应当加强对市(州)审计局建立或更新备选库事项的监督,现场指导工作。市(州)审计局建立或更新备选库,事前必须报经省审计厅批准。备选库确定后,必须报省审计厅备案。
第八条 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格,一般应当同时具备财务审计类、工程造价咨询审核类执业资格和相应资质;
(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在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因审计质量问题败诉,高层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办公室(或审计计划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购买服务工作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临时接受的审计任务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服务的审计项目、费用标准以及选用的中介机构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办公室(或审计计划管理部门)从备选库中选用中介机构,应当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业务特点、人员力量等因素确定,也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遇特殊情况备选库中介机构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审计机关办公室(或审计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其他备选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内容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机关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一)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二)工作时限及质量要求;
(三)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质量责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供服务,必须对审计质量负责。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社会审计质量核查部门(或法规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介机构向被审计单位独立出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计报告必须报送购买服务的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采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必须注明出处。采用前应当对采用的内容进行严格复核。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以审计机关名义印发审计通知书或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处(科)室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人员参加审计或相关工作的,向审计机关办公室(或审计计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提供服务人员不得超过审计组人员总数的50%。
提供服务人员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主审。
第十五条 提供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身体健康,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无犯罪记录,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特定工作要求的条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提出听证、裁决、复议、诉讼涉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受理听证、裁决、复议、诉讼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办公室(或审计计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审计机关内部处(科)室,加强对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供服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工作纪律、廉政规定等方面的监管。审计组长应当加强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监管,对提供服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购买服务和支付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行业通行取费标准以及市场情况,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工作绩效以及审计项目所在地远近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买服务指向的被审计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收取或转嫁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完成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内容后,审计机关办公室(或审计计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审计机关内部处(科)室,对照协议条款评估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支付服务费用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支付。未经评估不得提交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提供服务人员的费用及支付方式(不含提供服务人员服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应当在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提供服务人员在完成服务内容过程中,违反审计工作纪律、承办工作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履行协议规定以及转包分包受托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服务费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审计机关视情节采取停止工作、解除协议、取消备选库资格、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接受中介机构不正当利益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购买服务以及擅自决定由项目业主单位、被审计单位承担服务费用的;
(三)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影响公正选取中介机构的;
(五)故意刁难、报复中介机构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州)审计局年度购买服务情况,年终应当向省审计厅书面报告。全省审计机关应当对购买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审计厅定期对全省审计机关购买服务及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购买服务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甘审发〔2016〕1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