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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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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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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8446291H/2021-0207  时间:2021-02-07 11:49:32 来源:   作者: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三、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等。
 
  2.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五、电话咨询:0938-788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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