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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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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xwjj/2024-00038 时间:2024-02-29 09:44:31 来源:  作者:
 

甘疾控免疫函〔2024〕17号

各市州疾控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兰州新区教体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疾控中心:

近年来,全球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流行形势发生变化,我国持续面临脊灰相关病毒输入及传播风险。根据我国维持无脊灰工作安排,结合全球消灭脊灰进展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2016年5月1日,我国对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进行第一次调整,全国范围内实施1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和3剂次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2019年12月31日,我国对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进行第二次调整,全国范围内实施2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和2剂次脊灰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为提升人群免疫水平,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疾控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人群补种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疾控局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药监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关于开展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疾控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4〕1号)要求,为确保全省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种目标

进一步提升全省脊灰输入及传播防控能力,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筑牢免疫屏障,维持全省无脊灰状态。

二、工作指标

(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以下简称IPV)补种完成率达到95%以上。

(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IPV第二剂次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三、目标人群及完成时间

对出生日期在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之间IPV免疫史不足2剂次(包括无IPV免疫史和仅有1剂次IPV免疫史人群)的儿童补足2剂次IPV。

2024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目标任务。

四、工作内容

(一)补种前摸底工作

各地要提前做好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接种单位负责填写《IPV查漏补种接种目标人群登记表》(附表1)。各级疾控中心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各地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单位数,制定接种实施时间表,有序推进补种工作开展。

(二)人员培训

在实施补种工作前,各地要逐级开展培训,市、县级负责对乡、村级防保专干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必须在预防接种实施前完成。对所有参加接种的技术人员,就应种儿童摸底登记、接种准备、疫苗管理、接种现场实施、接种技术和接种禁忌症、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处置、安全注射、督导和评价方法、相关表格的填写、汇总等内容进行培训。

(三)补种原则

1.按照脊灰疫苗“2+2”免疫程序,即2月龄、3月龄分别接种1剂IPV,4月龄、4周岁分别接种1剂b0PV的要求,对于脊灰疫苗迟种、漏种儿童,补种相应剂次即可,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2.迟种、漏种儿童补种原则

(1)<4岁儿童IPV仅有1剂次或无IPV免疫史(含补充免疫等),按照免疫程序应补种完成2剂IPV+1剂次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bOPV);≥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即完成2剂IPV+2剂次bOPV。

(2)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间隔时间≥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补充免疫不计入)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满足“2+2”免疫程序),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3)若目标人群既往免疫史中有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tOPV)接种史(无论剂次数),仅用bOPV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4)若目标人群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含IPV成分的联合疫苗且已完成2剂次或2剂次以上的不属于本次IPV补种范围;若含IPV成分联合疫苗未达到2剂次,需再补种1剂次IPV或按自愿、知情、自费原则补种含IPV成分联合疫苗。

(5)具体补种情形及补种要求可参考附表4。

3.其他注意事项

(1)IPV为注射制剂,其接种部位、接种途径、接种剂量及相关注意事项等详见相关疫苗使用说明书。

(2)按照“知情、免费”的原则为目标人群开展补种工作。接种人员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要求,规范开展IPV补种,做好三查七对一验证、接种后留观、AEFI上报等工作。

(3)补种过程中发现未在摸底登记表登记的目标人群,应依据免疫史和补种情形对其进行补种。

(四)上报所需疫苗计划

各市州、兰州新区疾控中心于2024年3月1日、4月20日前分别将IPV第一剂次、第二剂次需求计划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将依据各市州上报的数据安排冷链运转。

五、组织实施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

为保障我省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逐级制定本辖区补种方案,统计疫苗需求,组织实施补种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开展补种工作所需经费,其中,补助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补种工作的医疗保障;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补种疫苗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密切配合、有效协作,将补种工作落实落细。

(二)规范管理,加强疫苗储运与接种安全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强管理,确保疫苗冷链运输与储存安全。要始终把疫苗接种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要求,规范开展补种。同时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甘肃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规范》《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时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及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

(三)加强宣传,及时开展指导与评估

各地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重点宣传补种工作的意义。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对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科普和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对补种工作及时开展督导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确保补种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相关数据及总结上报

补种工作结束后,各地疾控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补种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统计,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总结(包括附表2-3)上报至省疾控局。

联系人:王小玲  18109316646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57906189@qq.com

纸质版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10号 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附表:1.IPV查漏补种接种目标人群登记表

      2.仅接种1剂次IPV目标人群补种完成情况统计表

      3.IPV “0”剂次目标人群补种完成情况统计表

      4.有关目标人群第二剂次IPV灭活疫苗补种具体要求

      5.各地第二剂次IPV灭活疫苗补种目标人群最低任务数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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