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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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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健发〔2020〕361号 张家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卫生健康系统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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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5458971G/2021-0208  时间:2021-02-08 11:26:43 来源:   作者:
 

张卫健发〔2020〕361号
张家川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卫生健康系统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医疗单位:
 
  根据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天水市卫生健康系统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市卫发〔2020〕273号)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制定了《张家川县卫生健康系统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开展。
 
  
张家川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0日
 
张家川县卫生健康系统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卫生健康系统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财务函〔2020〕55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做好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水市卫生健康系统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卫发〔2020〕273号)要求,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总目标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国家和甘肃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展,按照改革政策调整,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按照程序采购,严格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坚持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采购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短板和不足,精心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建章立制、强化内控管理,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围绕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构建监管体系,形成采购监管工作长效机制,防范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坚决杜绝系统性风险和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实行“谁采购、谁负责”,各单位对政府采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要将政府采购重点项目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及时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和办法。严格制度执行,强化制度约束力。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律不得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分解政府采购预算和分解政府采购项目规避招标。
 
  (三)严格招标文件制定。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制订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充分征求供应商、专家意见,科学合理论证,合理确定采购商品和服务。
 
  (四)严格专家论证。要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复核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本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复核论证专家。根据专家复核论证意见,要组织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严禁设立排他性、指向性技术参数和指标,严禁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规定。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项目,必须交由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协议供货(或网上商城)采购方式执行的,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严格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六)严格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规定的格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公告。
 
  (七)严格加强内控管理。要将政府采购管理作为经济管理年和单位内部控制管理重要内容,建立权责清晰、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体系。招标文件制订人员与参加论证和评审人员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八)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单位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采购计划编制执行、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制订、是否设立排他性和指向性技术参数和指标、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专家论证情况、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情况、采购活动组织情况、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是重点监管内容。近期,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采购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同时,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政府采购问题必须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九)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要有计划的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观念。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设立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做到采管分离,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除按照规定追究单位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行动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根据专项行动主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职责和工作时限。要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内部控制、管理程序、发现问题、问题整改、监督检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各单位要强化专项行动方案的执行,组织力量对2019年以来涉及采购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其中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巡视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涉及到的采购项目要作为重点内容。疫情期间的采购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执行。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对账销号,认真整改。(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
 
  (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专项行动中,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安排,认真落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关于转发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张财发〔2020〕102号)等政策要求,特别是对政府采购限额下的项目管理,要制定本单位内部采购内控制度和流程,加大监管,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体系、体制和机制,建立完善采购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
 
  (四)抽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县卫健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其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采购计划编制执行、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制订、是否设立排他性和指向性技术参数和指标、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专家论证情况、采购审核审批事基情况、采购活动组织情况、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是重点监管内容。(完成时限:2020-2022年不定期开展)
 
  四、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为做好组织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县卫健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保林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  强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毛建国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祁生菊    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组长
 
  成  员:陈秀红    县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
 
          侯宏虹    县卫生健康局党建办主任
 
          马建虎    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
 
          蒲小平    县卫健局规划财务股股长
 
          汪  骋    县卫健局公卫股股长
 
          李小东    县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张东秀    县卫健局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股长
 
          喜  军    县卫健局应急办主任
 
          蒋  斌    县卫健局健康扶贫办公室科员
 
          梁建军    县卫健局老龄工作办公室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卫健局办公室),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专项活动,制定全县工作方案,发挥上传下达、联络和协调作用。
 
  五、专项行动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结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坚持杜绝走过场,要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县卫健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报送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效情况报告。各单位从2020年9月起执行按月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送上月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发现问题情况、整改情况。遇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可随时报告。
 
  (三)建立挂牌督办和专报制度。卫健系统各单位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专报。
 
  (四)设立专项行动联络员。各单位要确定专人作为专项行动联络员,切实发挥联络员上传下达、联系和协调作用。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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