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已印发实施,对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改造方式
1.拆除重建。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C级危房但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2.加固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和鼓励C级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各地要出台鼓励政策,制定加固方案,确保加固质量。
3.政府统建。自筹资金不足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可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的方式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
4.房屋置换。根据群众意愿,可通过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建设标准。
1.严格实行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及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
2.严格落实住房面积。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三、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4万元,财政专项补助0.8万元。
(2)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4万元,省级财政补助0.8万元。
(3)其他农户户均补助1.2万元,其中省级财政0.8万元,市级财政0.1万元,县区财政配套0.3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下发至各村进行公示。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逐户逐项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六)发放。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七)标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