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校),县直中小学、幼儿园:
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天人社发〔2020〕285号)文件精神,结合各事业单位实际,现将2020年下半学年至2021年上半学年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秀指标分配
县一中核定优秀指标38个
县二中核定优秀指标21个
县三中核定优秀指标24个
阿阳中学核定优秀指标24个
职教中心核定优秀指标15个
新建小学核定优秀指标21个
上磨小学核定优秀指标9个
龙山西小核定优秀指标8个
县一幼核定优秀指标10个
县二幼核定优秀指标7个
县三幼核定优秀指标6个
县四幼核定优秀指标5个
马鹿学区核定优秀指标15个
闫家学区核定优秀指标14个
恭门学区核定优秀指标33个
平安学区(含初中)核定优秀指标15个
张棉学区(含初中)核定优秀指标23个
刘堡学区核定优秀指标24个
张川学区核定优秀指标50个
胡川学区核定优秀指标19个
木河学区核定优秀指标22个
龙山学区核定优秀指标38个
大阳学区核定优秀指标25个
连五学区(含初中)核定优秀指标24个
川王学区核定优秀指标19个
梁山学区核定优秀指标16个
马关学区核定优秀指标27个
张川镇中学核定优秀指标44个
恭门镇中学核定优秀指标18个
刘堡中学核定优秀指标9个
胡川中学核定优秀指标11个
马关中学核定优秀指标10个
木河中学核定优秀指标13个
龙山镇中学核定优秀指标16个
四方附中核定优秀指标11个
大阳中学核定优秀指标13个
川王中学核定优秀指标9个
马鹿中学核定优秀指标7个
闫家中学核定优秀指标6个
梁山中学核定优秀指标10个
二、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对于组织部门任命的管理兼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
三、上报考核结果时间
2019年8月23日前,在核准的优秀人数范围内,各单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花名册》(附件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等次人员花名册》(附件3)、《天水市事业单位2020年度考核统计表》(附件4)、《天水市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实名制信息汇总表》(附件5),以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县人社局和县教育局(文件必须由校长签字),并注明本单位本年度参加考核人数,优秀人员名字、合格人数、不合格人数、有无受处分人员或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定等次人员。对于没有按期上报考核结果的单位,将不再下达本年度的职称限额。
五、其他事宜
(一)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申报高一级职务的基本资格;工勤岗位人员具备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的资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
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二)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1.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不定等次。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新聘用的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在考核时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3.挂职锻炼、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驻村担任第一书记事业身份干部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4.通过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了有关借调(用)手续的工作人员,由借调(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借用人员的考核,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清理“吃空饷”规定处理。
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束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确定后按规定补定档次,及时上报。
6.受警告处分工作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并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7.根据《继续教育条例》,对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完成继续教育后再确定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张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