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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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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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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062748U2021  时间:2021-12-28 17:49:17 来源:   作者:
 

甘人社通〔2021〕42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在甘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发布甘肃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21年全省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二)2021年全省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范围
 
  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自身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参考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2021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其中: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比较平稳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确定职工工资增幅;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幅;经济效益一般、人工成本压力较大的企业,在支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按下线确定职工工资增幅。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工资水平,但应征求职工意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确定应符合《甘肃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58号)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照《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科学合理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制度,积极推动共同富裕。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技能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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