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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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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7998239O/2021-0113  时间:2021-01-13 17:41:03 来源: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作者:
 

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甘肃矿区民政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做到政策透明、标准明确、公平公正,确保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有效救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向全省公布,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建立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统筹临时救助资金,城乡执行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二、救助标准
 
  (一)救助标准参考因素。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以当地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临时救助人数是指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的人数;困难延续时间是指根据申请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困难程度,按照其从临时性生活困境恢复到正常生活所需的天数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二)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三)对于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根据其家庭自我承担能力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省上公布的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申请受理程序、审核审批程序和救助方式等规定,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执行。
 
  (三)全省临时救助指导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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