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按照“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全市城市低保月指导标准由535元提高到589元(由每年6420元提高到7068元)。
(二)农村低保。按照“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要求,全市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同步提高10%,由4020元提高到4428元。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335元提高到369元(由每年4020元提高到4428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318元提高到350元(由每年3816元提高到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继续保持为84元和58元(每年分别为1008元和696元)。
二、张家川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在线办理


